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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特保經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保特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之財產保險業務,如:業務推廣、招攬、保戶服務、佣金計算………等事宜,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9條第1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一)財產保險;(二)人身保險;(三)保險經紀;(四)行銷;(五)產品維修折銷; (六)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提供服務;(七)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般個資(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婚姻、職業、聯絡方式、財務情況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特種個資(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在法令許可範圍內者)。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1. 要保人/被保險人
  2. 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3.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其他代表
  4. 各醫療院所
  5. 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與本公司及協力廠商台灣保特科技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方式:

  1.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2. 對象:本公司、產、壽險公司、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協助本公司提供服務的業務委外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台灣保特科技及其他與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對象。
  3.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4.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及台灣保特科技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及台灣保特科技行使之權利:

  1. 向本公司及台灣保特科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及台灣保特科技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及台灣保特科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供證明之方式。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視業務性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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